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

<析法律專欄>支付命令詐騙,不可置之不理


今天是愚人節,不過大家千萬別被詐騙集團愚弄了,若損失大筆金錢可非玩笑之事. 為此小編特別開闢法律專欄使大家更瞭解法律常識,瞭解就是寶藏,祝大家可以因瞭解而遠離災禍喔!
前幾天有朋友line我,說網路上有這樣的文章,內容大概為:
“去年的四月間,被害人突然接到一封名為「元誠」公司寄給他的郵局「存證信函」,信中直指被害人積欠這家公司三萬七千多元,要求歸還。因為被害人並沒有欠人金錢,便理所當然地認為那是「詐騙集團」手法,沒有加以理會。
到了六月間,被害人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一紙「支付命令」,指他欠「元誠」公司的債務應該償還,如有「異議」要在二十日內提出。他還是認為那只是一張自說自話的紙,而置之不理!



過了兩個月,被害人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「執行命令」,從主旨中得知:法院將對他實施強制執行,要從他任職單位扣押薪水償還債務,被害人雖然還是認為是詐騙 事件,令他懷疑的是對方居然知道他的工作資料,執行命令上蓋有紅紅的法院大印,半信半疑下打電話去彰化地院查詢,令他驚訝的答案竟是法院處理過程並無半點 虛假!”

這件信函中所述詐騙手法,是歹徒繳納了裁判費,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「支付命令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:「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者」,都可以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
支付命令程序上只要載明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
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
五、法院。不用提出任何證據,也不必對有關證據作任何說明,只要沒有同法第五百零九條所定的「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」的限制情形,法院就應該「不訊問債務人,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」。就此法院只做形式上審查。債務人唯一救濟途徑,就是依同法第 五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: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」

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去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故接到的人需提出異議使這個支付命令失效,視為起訴,此時詐騙集團人士不可能應訴,因為根本沒有此筆債權。

但若接到支付命令者沒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這時的支付命令,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:便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」。債權人(即詐騙集團)就可以將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,向法院聲請強制執債務人的財產。

此立法本為使債權人可以便捷之方式追索債權,惟竟成為不肖人士之詐騙手法,請大家多多小心,若接到切勿置之不理,一定要查清楚並聲明異議!

最後,讓我們學習幾個有關分析,分辨,確認的箴言吧!
腦中有「分辨、確認並判斷的腦的構造」。然而人們只是去看、去聽,卻不使用「分辨的腦、確認的腦、判斷的腦」。因此才會產生問題、被詐騙或遭受損害。
<2014年01月29日週三清晨箴言>

不要看到什麼、聽到什麼就直接行動,一定要分辨並確認後再行動。
<2014年01月29日週三清晨箴言>

<本文作者為台灣律師,此文章僅供參考,非具法律意見之效力,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,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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